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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完毕后还能不能去讨债

时间:2026.03.2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03人
律师解析:
1.法院执行完毕,意味着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已履行,债权债务关系通常消灭,债权人不能再就该笔债务讨债
若执行完毕是因为债务人还清欠款,债权人继续讨债无法律依据。
2.若执行完毕后发现债务人还有未履行债务新证据,或执行有错误、遗漏,债权人可申请再审、提出执行异议等,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3.债权人不能自行违法讨债,否则要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李偿还小朱欠款。执行程序结束,法院认定执行完毕,意味着小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然而,小朱认为小李还有部分债务未还,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小朱继续向小李讨债,小李以债务已清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法院执行完毕通常表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本案中法院认定执行完毕,一般情况下小朱不能再就该笔债务向小李讨债。
2、若要继续主张权利,需有新证据证明小李还有未履行的债务,或执行过程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况,且应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再审、提出执行异议等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小朱在无新证据时自行讨债缺乏法律依据,若其行为违法,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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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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