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被告
营业执照注销时,若企业合法
清算后注销,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因其有清算义务,可要求其担责。
2.企业未经清算就注销,导致无法清算,
债权人可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
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清偿债务。
3.原告营业
执照注销,有
权利义务承受人,由承受人继续
诉讼;没有则可能因主体问题终结诉讼。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李所在公司还款。诉讼进行中,小李告知小朱其公司已注销。小朱认为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要求小李(公司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小李则称公司是经过合法清算后注销,自己不应担责。此外,小胡起诉小静所在公司,诉讼中小胡
公司注销,小胡主张自己公司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应继续诉讼,小静则认为小胡公司无承受人,诉讼应终结。
案情分析:1、对于小李公司注销情况,若公司是经过合法清算后注销,应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若未经清算即办理
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小朱可主张作为股东的小李对
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对于小胡公司注销情况,若小胡公司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由承受人继续参与诉讼;若没有,诉讼可能会因
主体不适格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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