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我国不绝对禁止关联交易,而是通过规制保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利益。
2.
公司法规定,公司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要
赔偿损失。
上市公司有特殊规定,关联
董事无
表决权,董事会需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才能举行。
3.税
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业务往来不符独立交易原则,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税务机关可合理调整。
案情回顾:小朱是A公司的
控股股东,小胡是公司董事。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小朱利用关联关系,让A公司与B公司进行了一项不合理的交易,使A公司利益受损。同时,在一次董事会决议中,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小胡参与了表决。另外,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与其关联方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了应纳税收入。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小朱作为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使A公司利益受损,其应承担
赔偿责任。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小胡有关联关系却参与表决,该行为违反规定,董事会决议可能因程序
违法而无效。
3、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所以税务机关对A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整是合法的。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