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企业
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财产,全面清查评估。
2.管理人通知
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随后召开会议核查。
3.
清偿债务时,先付破产费用与共益
债务,如
诉讼费、管理人履职费等。
4.再按顺序清偿:
职工
工资等、其他
社保与税款、普通债权。
5.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
程序结束,未清偿债务消灭,企业注销。
案情回顾:小胡经营的企业因
经营不善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并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小李、小丽等债权人纷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申报。随后召开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在
债务清偿时,对于各项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比例,债权人与管理人出现争议,有的债权人认为自身债权应优先受偿。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破产后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并清查评估是必要程序,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和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也是合法合规的操作。
2、在债务清偿方面,应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职工工资等、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
破产债权的顺序依次清偿。若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则按比例分配。
破产程序结束后,未清偿债务消灭,企业主体资格注销。所以管理人操作符合规定,债权人应遵循法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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