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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到场是否为出事故认定书必要条件

时间:2026.03.22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类鉴定 阅读:1464人
律师解析:
1.双方都到场不是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必要条件。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及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认定书,以客观事实和专业鉴定认定责任。
3.即便一方未到场,只要交管部门完成勘查、收集证据等,掌握必要信息,就能依法作出认定书。
4.认定书完成后会送达当事人,双方是否同时到场不影响出具。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发生交通事故,小朱因有事无法到交管部门处理事故。小李要求双方同时到场才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这样才公平。但交管部门在完成现场勘查、收集证据等工作,掌握事故必要信息后,未等小朱到场就依法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给了小朱和小李。小李对此不满,认为程序不合法。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客观事实和专业鉴定,并非以双方都到场为必要条件。
2、交管部门只要掌握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事故经过等必要信息,就可以依法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制作完成后会送达给当事人,所以本案中交管部门的做法合法,小李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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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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