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依法定程序注销,股东足额
出资且无
抽逃出资等行为,一般不对
公司债务担责。
2.股东未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如未按时成立清算组致公司
财产损失,要在损失范围内担责。
3.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用
虚假清算报告
注销公司,需对
债务担
赔偿责任。
4.股东未足额出资,
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补充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注销,小朱和小李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行为。但小胡未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部分财产贬值。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小丽找上门要求三人承担公司债务。小朱和小李认为自己不应担责,而小胡则对
赔偿范围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1、小朱和小李已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且足额出资无抽逃出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他们通常无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小胡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他需要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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