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清算程序:
先在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成立
清算组,接着开展清算工作,接管财产、了结业务、清理
债权债务等。
然后通知
债权人申报债权,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等确认。
之后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最后制作清算报告,确认后申请
注销登记。
2.清偿顺序:
先付清算费用、
工资等,再缴税款,接着
清偿债务,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
严格按此进行,保障权益、规避风险。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因
经营不善出现解散事由,小朱主张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第12天就成立清算组,而小李和小胡觉得15天内成立就行,不用这么着急。之后在清偿顺序上也产生分歧,小朱认为应先偿还
公司债务,再支付职工工资等费用,而小李和小胡坚持按法律规定顺序执行。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小朱主张提前成立清算组是更严谨保障
公司清算顺利进行之举,而小李和小胡认为可在规定期限最后成立也是符合法律的。
2、对于清偿顺序,法律明确规定应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再缴纳所欠税款,接着清偿公司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股东
出资比例或
持股比例分配。所以小李和小胡的观点正确,应依此顺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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