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更改
借条后,
担保人担保是否有效要看情况。
2.
债权人与
债务人协商变更主
债权债务合同内容,没经保
证人书面同意:
减轻
债务,保证人对变更后债务担责;加重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3.变更履行期限没经书面同意,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未经书面同意的变更会限制担保人。
4.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更改借条,一般按新约定,担保人继续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借条。之后小朱和小李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协商将借款金额从10万增加到15万。还款
期限届满,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李要求小胡对15万借款承担
担保责任,小胡认为自己只应对原10万借款承担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
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
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小朱和小李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增加借款金额,属于加重债务,所以小胡对增加的5万不承担担保责任,仅对原10万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2、若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本案虽未涉及履行期限变更,但也体现了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变更,对担保人会产生相应限制。若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更改借条,通常按照更改后的借条约定,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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