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变更权时效遵循除斥期间规定。
2.通常,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不行使
撤销权,撤销权消灭;重大误解者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受
胁迫者,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4.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5.撤销权消灭后无法以法定事由变更合同,有需求要在除斥期间行使权利。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小朱发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知晓该撤销事由后,他并未及时行使合同变更权。直到一百二十日后,小朱才想起来要变更合同,此时小李以撤销权已消灭为由拒绝变更,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变更权时效适用除斥期间规定。重大误解的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在本案中,小朱作为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百二十日才提出变更合同,已超过九十日的除斥期间,其撤销权消灭,所以小李拒绝变更合同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小朱无法再以重大误解这一法定事由主张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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