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拘押审查涵盖
刑事拘留和
逮捕后的侦查
羁押。
2.公安机关若认为
被拘留人需逮捕,应在
拘留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流窜、多次、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时间可延至30日。
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
3.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一般不超2个月,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1个月,特定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2个月,可能判10年以上
刑罚仍未终结的,还能再延2个月。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
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其逮捕,在拘留后的第3天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在接到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第7天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小朱进入逮捕后的侦查羁押阶段,2个月的一般
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因案情复杂未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了1个月。但案件仍未
侦查终结,且小朱可能被判处10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又延长了2个月。小朱
家属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存在异议,认为不应延长这么久。
案情分析:1、公安机关在对小朱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符合“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的规定。
2、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也符合法律规定。
3、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因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以及因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均符合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法律规定。所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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