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离婚时外债处理,要先区分
债务性质。
2.
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
像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的,或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的债务,属
共同债务。
离婚时可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3.
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如婚前所负债务,或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所需且
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的债务。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原为夫妻,二人决定离婚。在处理债务时产生争议,小朱认为有一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小丽则觉得这是小朱的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这笔借款是小朱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
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小朱称用于家庭生意经营,但小丽并不知情且不认可。
案情分析:1、判断债务性质是关键。若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若该借款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小丽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若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独自承担。此借款以小朱个人名义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小朱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小朱个人债务,由小朱独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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