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用公司全部财产偿还
债务,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2.
公司破产后,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财产,通知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理、评估和变价资产。
3.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职工
工资、
社保税费、普通债权顺序清偿。
4.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按比例分配。
5.股东完成
出资后不再担责,出资不实等情况需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陷入困境,最终
资不抵债进入
破产程序。法院指定了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在
债权申报过程中,部分债权人认为小朱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要求其对
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小朱则坚称自己已完成出资义务。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接管财产、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清理公司资产等操作符合法定程序。
2、在清偿顺序上,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依次是职工工资等、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
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若经调查小朱确实存在出资不实情况,其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其完成了出资义务,则对
公司债务不再承担额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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