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帮助犯对加重结果担责,要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判断。
若其能预见加重结果,主观有过失,且帮助行为与加重结果有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要担责。
2.比如帮人
盗窃,盗窃行为致
被害人死亡。
若不知被害人有心脏病,无预见可能,通常不担责;若知晓且帮助行为促进了加重结果,可能担责。
3.司法中要结合案情,考量主观认知和行为作用,准确认定是否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帮助小李实施盗窃普通财物的行为。在盗窃过程中,小李的盗窃行为引发了被害人小静心脏病发作死亡这一加重结果。小朱称自己并不知晓小静有心脏病,无预见可能性,不应为小静的死亡结果担责。而小李则表示小朱其实知道小静有心脏病,小朱应为此担责。
案情分析:1、帮助犯对加重结果的担责需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判定。若帮助犯对加重结果有预见可能性,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其帮助行为与加重结果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帮助犯要对加重结果负责。
2、在本案中,若小朱确实对小静有心脏病不知情,无预见可能性,通常不对死亡结果担责;若小朱知晓小静有心脏病,其帮助行为对加重结果有促进作用,就可能要担责。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全面考量小朱的主观认知和行为作用,准确认定其是否应对加重结果承担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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