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来说,发包人在欠付
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责。
建设工程有转包、
违法分包时,实际施工人
起诉发包人,法院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第三人,发包人仅在欠付价款内担责。
2.若包工头是实际施工人,手下工人被
欠薪,可向包工头
追讨,
符合条件也能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内支付。
3.发包人欠付包工头工程款要担责,按约付清则通常不对欠薪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包工头,带领工人为小丽发包的工程施工。工程结束后,小朱手下的工人小静等被欠薪。小静等人向小朱追讨
工资,但小朱以小丽未支付全部工程款为由,无法支付工资。小静等人遂将小丽列为被告
主张权利,而小丽称自己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领域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时,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法院应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小朱作为包工头属于实际施工人。
2、若小丽存在欠付小朱工程款的情况,她要承担相应责任;若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则一般无需对小朱欠薪担责。需进一步查明小丽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来确定其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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