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未成年故意损财处理,要看年龄和损失大小。
不满八周岁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损财由
监护人担责
赔偿。
2.八周岁以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财也由监护人担责;若监护人尽责,可减轻责任。
3.十六到十八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担责赔偿。
损失大、情节重,十六周岁以上或担
刑责。
案情回顾:小胡是一名十五周岁的学生。一天,小胡在学校内与同学发生矛盾后,一气之下将学校图书馆的几台电脑砸坏,造成学校财产遭受损失。学校要求
赔偿损失,小胡父母认为小胡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也有责任;而学校方面则认为完全是小胡个人故意损坏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全额赔偿。
案情分析:1、小胡十五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其所造成他人
财产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所以小胡砸坏学校电脑的损失
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2、本案中学校并无明显过错,小胡的故意损财行为并非学校导致,因此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小胡父母以学校有责任为由拒绝全额赔偿的主张不成立,应承担全部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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