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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对于公司股份应如何进行分配

时间:2026.03.1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294人
律师解析:
1.夫妻分配公司股份,先看有无书面约定,有约定就按约定办。
2.没约定的,先区分股份归属。
婚前取得的是个人财产,归原持有人;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的,或婚前股份婚后收益(除自然增值和孳息)属共同财产。
3.共同财产性质的股份分配,都想持股就协商比例;一方退出,另一方给补偿;都不想要则转让,分割所得。
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判。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婚前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婚后该公司经营良好,股份大幅增值。现两人因感情问题打算离婚,对于小朱持有的公司股份分配产生争议。小丽认为婚后股份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朱则觉得这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也应归自己。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首先应看双方有无书面协议约定股份分配,本案中小朱和小丽无相关约定。
2、小朱婚前取得的股份属个人财产,但婚后股份产生的收益,除自然增值和孳息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判断该股份增值是否属于自然增值或孳息,若不属于,则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3、若该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因双方对于股份分配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公司估值、股份价值等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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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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