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
公司注销后主体资格消失,不能以公司名义
起诉。
但公司注销前有未了结债权,且股东在注销时有分配约定,股东可在规定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起诉。
2.公司未经依法
清算就注销,股东或第三人承诺担责,
债权人可起诉他们。
3.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可起诉清算义务人。
起诉要备好
证据、写好诉状,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注销前有一笔未了结的债权,三人在注销时约定该债权由小朱分配。之后小朱以自己名义起诉
主张权利,却遭到
债务人质疑其起诉资格。另外,小静曾是该公司债权人,发现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了
注销登记,且小朱等股东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小静便准备起诉小朱等人。
案情分析:1、小朱在公司注销前对未了结债权有分配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其可在规定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起诉主张权利,债务人质疑其起诉资格不成立。
2、小静作为债权人,因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且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有权起诉该股东。起诉时小静需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撰写
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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