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受害人因伤致残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可索要被
扶养人生活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
2.被扶养人是
未成年人,算到18周岁;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算20年。
60岁以上,每长1岁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算。
3.若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
赔偿义务人只赔受害人应负担部分。
有数个被扶养人,年
赔偿总额不超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额。
十级伤残通常乘10%算赔偿额。
案情回顾:小朱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小朱有未成年子女小丽和年迈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母亲小静需要扶养。事故责任方认为小朱还有其他兄弟姐妹,不应承担全部被扶养人生活费,双方就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和
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致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小朱十级伤残通常乘以10%的系数确定赔偿数额。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小丽,应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小静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需根据其年龄按相应规则计算。
3、因小静还有其他扶养人,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小朱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且若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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