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违约金计算天数确定,要结合合同约定与实际违约情况。
2.合同有明确起止时间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仅约定起算点,截止点为实际履约日。
3.合同
未约定时,起算点从
违约行为发生日起,如付款、交货超约定期次日。
4.截止点在
诉讼仲裁案件中算至判决或裁决生效日,违约持续则算至纠正日。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应在特定日期交付货物,若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但合同未明确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到了约定交付日期,小李并未交付货物。小朱多次催促无果后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并主张违约金计算至小李实际交付货物之日,而小李认为应计算至法院
判决生效之日,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该案例中,由于合同仅约定了交付货物的时间,未明确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根据相关规定,违约金起算点应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即超过约定交付日期次日起算。
2、对于截止点,双方产生分歧。在这种
诉讼案件里,若违约状态持续,结合实际情况,应将违约金计算至违约方实际纠正违约行为之日,也就是小李实际交付货物之日更为合理,所以小朱的主张更符合法律规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