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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有无连带的责任情况

时间:2026.03.1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500人
律师解析:
1.被执行人配偶是否担责,要分情况定。
若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有连带清偿责任。
2.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签、一方事后追认的,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以个人名义借的。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配偶无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
4.执行时,法院会审查债务性质,确定配偶是否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因生意资金周转,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胡将小朱诉至法院并胜诉,进入执行阶段。小朱名下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小胡认为小朱配偶小丽应承担连带责任。小丽则称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自己不应担责,双方就小丽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小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看债务性质。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有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2、若该债务是小朱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无连带清偿责任。但如果小胡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小丽则需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执行中会审查债务性质来确定小丽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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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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