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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让一方承担是否要去公证

时间:2026.03.1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910人
律师解析:
1.离婚债务让一方承担,不一定要公证。
夫妻可签债务承担协议,双方签字协议即生效。
2.只要协议是真实意愿,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有法律效力
3.公证能增强协议证明力,有纠纷时更易被法官采信,但不公证协议也有效。
4.协议只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债权人可要求双方偿债,承担方之后可追偿。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双方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由小朱一人承担。小丽认为协议应去公证才有效,小朱则觉得没必要,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最终两人未对协议进行公证便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债权人找到小丽要求偿还债务,小丽以协议为由拒绝,债权人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丽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便不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
2、该协议只对小朱和小丽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债务。若小丽偿还了债务,可依据协议向小朱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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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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