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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遭起诉,股东有无连带赔偿义务

时间:2026.03.10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05人
律师解析:
1.通常情况下,公司被起诉,股东无连带赔偿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担责,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
2.但有例外,如果股东妄图借助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就要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像财产混同、虚假抽逃出资等情况,股东需承担连带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因经营不善对外负债,被债权人小丽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小朱认为自己作为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小丽发现小朱存在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况,即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于是主张小朱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所以正常情形下小朱、小李无连带赔偿义务。
2、然而本案中小朱存在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小丽的利益,根据规定,小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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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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