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情况下,公司
被起诉,股东无连带
赔偿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担责,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担责,公司以全部财产对
债务负责。
2.但有例外,如果股东妄图借助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就要对
公司债务负
连带责任。
像财产混同、
虚假或
抽逃出资等情况,股东需承担连带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因
经营不善对外负债,被债权人小丽
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小朱认为自己作为股东,不应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小丽发现小朱存在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况,即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于是主张小朱应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所以正常情形下小朱、小李无连带赔偿义务。
2、然而本案中小朱存在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小丽的利益,根据规定,小朱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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