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借款人为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且用于公司经营,因
职务行为代表公司意志,一般由公司还款。
2.若个人未经授权盖公章借款,款项未用于公司,公司通常不担责,由个人承担。
不过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
代理权,构成
表见代理时,公司担责后可向个人追偿。
3.若合同约定个人和公司共同承担,二者负
连带责任。
确定
责任主体要综合多因素。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小李借款20万并加盖
公司公章,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小胡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加盖公章向小丽借款15万,借款未用于公司,不过小丽有理由相信小胡有代理权。此外,小静以个人名义借款5万时,在
借款合同中明确写明自己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后三人到期均未还款,各方就还款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且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根据法律规定,其职务行为代表公司意志,应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2、小胡未经公司授权借款且款项未用于公司,但小丽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可向小胡追偿。
3、小静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个人和公司共同承担,所以小静和公司需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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