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伙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2.普通合伙中,若企业财产不够偿债,
合伙人要用个人全部财产还,
债权人能找任一合伙人要全部债。
合伙人担责后,可按约定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有限合伙里,
普通合伙人担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
出资额为限担责。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不代表组织,若参与经营或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成立了一家
合伙企业。小朱和小李为普通合伙人,小胡为有限合伙人。企业运营一段时间后负债,现有企业财产无法清偿全部
债务。债权人要求三人共同偿还。小胡认为自己是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担责,且自己未参与经营管理。但债权人指出小胡曾参与企业决策会议,应视为执行合伙事务,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1、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
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小朱和小李作为普通合伙人,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需以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债权人可向他们任一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他们承担责任后可按内部约定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通常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
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实际经营管理,可能会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从而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若小胡参与企业决策会议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他将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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