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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前可不可以做个口头撤诉

时间:2026.03.08 标签: 债权债务 欠款追讨 阅读:1130人
律师解析:
1.诉前调解前可口头撤诉,这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
2.口头撤诉时应向法院明确表达撤回起诉意愿,法院会记录。
3.法院审查后,若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合法,通常会准许。
4.建议后续补充书面撤诉申请。
5.撤诉后就同一纠纷还可起诉,但要注意诉讼时效

案情回顾:

小朱向法院起诉小李,要求其偿还借款。在诉前调解环节,小朱因与小李私下达成和解意向,决定撤回起诉。于是小朱向法院口头表达了撤回起诉的意愿,法院将此记录在案。但此后小李未按和解约定还款,小朱又想重新起诉,可他也不确定自己之前的口头撤诉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再次起诉。

案情分析:

1、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小朱向法院口头表达撤回起诉意愿,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若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通常会准许撤诉。
2、虽然小朱进行了口头撤诉,但建议其后续补充书面撤诉申请,以便留存清晰明确的法律文书。小朱若就同一纠纷还想起诉,一般仍可向法院提起,但需注意诉讼时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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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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