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需满足何种条件
时间:2026.03.08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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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转让人与
受让人要签书面协议,共同向
商标局申请,受让人要
保证商品质量。
2.
商标注册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相同商标需一并转让,防止市场混淆。
3.易导致混淆或有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核准,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转让核准后公告,受让人自公告日起获商标专用权。
案情回顾:小朱拥有某商标,欲将其转让给小李。二人签订了书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然而,小朱在同一种商品上还注册了近似商标,却未一并转让。商标局审查时发现此情况,认为若不将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容易导致市场混淆,遂书面通知小朱和小李,不予核准此次转让,并说明了理由。小朱和小李对此存在争议,认为原
商标转让不应受此影响。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共同申请转让是必要步骤,但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以避免市场混淆。本案中小朱未一并转让近似商标,不符合规定。
2、商标局对于存在容易导致混淆的转让申请有权不予核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所以商标局不予核准此次转让的决定合理合法。只有转让核准并公告后,受让人才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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