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未
实缴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足额出资并担责。
2.公司能通过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该股东的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认购等权利。
3.若股东被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缴纳,公司可经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4.公司
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内对
公司债务担责。
5.承担责任的股东向其他未出资股东追偿,法院会支持。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约定小朱出资50万、小李出资30万、小胡出资20万。公司成立后,小朱和小李均按约定实缴出资,小胡却一直未实缴。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小朱和小李要求小胡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
违约责任,小胡拒绝。公司遂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小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
股东权利,催告后小胡仍未缴纳,公司又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此时公司有
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要求小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小朱和小李要求合理。
2、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小胡的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以及在催告后仍未缴纳时解除其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小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小胡承担责任后向其他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法院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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