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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却持有公司股份是否需担责

时间:2026.03.05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943人
律师解析:
1.非法人持有公司股份,即股东为自然人等非法人主体,通常需担责。
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2.如实出资且无违法行为,在公司正常经营、负债时,按出资额或股份限度担责。
3.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补充赔偿责。
4.抽逃出资,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补充赔偿责。
5.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依法赔偿。

案情回顾:

小胡、小丽与小静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小胡系自然人为非法人股东。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出现对外负债情况。小胡曾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且在公司经营期间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小丽的利益。此时对于公司债务承担以及责任划分产生争议,小胡认为自己只需承担部分责任,而小丽则要求其承担全部相应责任。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小胡抽逃出资,按照规定,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小胡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小丽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其要依法对小丽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胡应按相应法律规定,承担抽逃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及对小丽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仅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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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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