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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开车致死如何判罚

时间:2026.03.05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430人
律师解析:
1.喝酒开车致死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一般酒驾(血醇20mg/100ml-80mg/100ml)致一人死亡,负主责或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
普通情形判三年以下;逃逸或情节恶劣判三到七年;因逃逸致死判七年以上。
3.醉驾(血醇超80mg/100ml)致他人死亡,主观放任危害结果,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案情回顾:

小朱酒后驾车,途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对方司机小丽当场死亡。经检测,小朱血液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属于醉驾。小朱家属认为只是普通交通事故,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小丽家属则认为小朱醉驾致小丽死亡,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酒驾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中小朱是醉驾,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
2、小朱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致小丽死亡,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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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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