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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约定仲裁管辖无效

时间:2026.03.04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368人
律师解析:
1.超出仲裁范围:
像婚姻、收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不在仲裁受理范围,约定仲裁管辖无效。
2.能力受限: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无效。
3.胁迫订立:
一方胁迫对方签的仲裁协议,违背真实意愿,协议无效。
4.约定不明:
仲裁协议没约定或约定不清仲裁委,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无法确定仲裁机构,管辖约定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管辖条款。后双方发生纠纷,小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小胡却提出仲裁管辖无效。原来,他们约定的仲裁事项涉及监护权纠纷,且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双方也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同时,小朱发现签订协议时小胡曾对其进行胁迫。

案情分析:

1、该仲裁管辖约定无效。首先,约定的仲裁事项涉及监护权纠纷,这属于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此类约定无效。
2、小胡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小朱订立仲裁协议,违背了小朱的真实意愿,此仲裁协议也应认定无效。
3、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双方达不成补充协议,导致仲裁机构无法确定,管辖约定同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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