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程结算
纠纷不一定
起诉法人。
若法人是项目负责人,以法人身份履职,行为代表法人,此时应以法人为被告,法人要对相关行为担责。
2.法人为公司时,法定
代表人正常履职引发纠纷,公司担责;若其有过错致纠纷,公司担责后可追偿。
3.法人个人与工程有直接利益关联,如为实际施工人或
担保人等,可将其列为被告。
需依情况确定被告。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时,与合作方小胡
产生纠纷。小胡认为应将小朱所在公司的法人小丽列为被告,而小朱觉得不应直接告法人。小胡称小丽是工程项目负责人且以法人身份履职,行为代表法人;小朱则认为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告。
案情分析:1、若小丽作为法人是工程项目负责人且以法人身份履职,其行为代表法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承担
民事责任,此时纠纷应以法人为被告。
2、若小丽所在公司为法人,其正常履职引发纠纷,公司担责;若小丽有过错致纠纷,公司担责后可向其追偿。若小丽个人与工程有直接利益关联,如作为实际施工人或担保人等,也可将其列为被告。所以,要依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是法人、公司或二者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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