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借款人不还钱,
担保人责任因
担保方式而异。
2.一般
保证下,
债权人先
起诉或
仲裁债务人,
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债,一般保
证人才担责。
3.
连带责任保证时,债务人不还到期
债务,债权人可找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
4.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担责。
5.
担保人担责后,除另有约定,可向债务人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丽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朱未履行还款义务,小丽遂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应先让小朱还款,自己不应直接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
保证责任。本案中小胡为小朱借款担保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2、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
申请仲裁,经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丽应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小朱追讨债务,经强制执行小朱仍不能履行时,小胡才需承担保证责任。若小胡承担了保证责任,除另有约定外,其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小朱追偿。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