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出资期限已到:
股东要尽快
实缴,不然要向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担责。
公司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若仍不缴,股东会决议可解除其股东资格。
2.出资期限未到:
股东暂无实缴义务,但
公司破产或
清算时,需提前缴纳
认缴出资。
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到,小朱却未实缴已
认缴部分。小李和小胡按期足额出资,要求小朱尽快实缴,小朱拒绝。公司催告小朱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小朱仍未缴纳。此外,该公司还有债权人小丽,小丽认为小朱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分析:1、由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到,小朱未实缴出资,需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小李和小胡承担
违约责任。
2、公司已催告小朱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小朱仍不缴纳,经股东会决议可解除小朱的股东资格。
3、债权人小丽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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