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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实缴已认缴的部分,要如何来处理

时间:2026.03.02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459人
律师解析:
1.出资期限已到:
股东要尽快实缴,不然要向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担责。
公司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若仍不缴,股东会决议可解除其股东资格。
2.出资期限未到:
股东暂无实缴义务,但公司破产清算时,需提前缴纳认缴出资
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到,小朱却未实缴已认缴部分。小李和小胡按期足额出资,要求小朱尽快实缴,小朱拒绝。公司催告小朱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小朱仍未缴纳。此外,该公司还有债权人小丽,小丽认为小朱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分析:

1、由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到,小朱未实缴出资,需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小李和小胡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已催告小朱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小朱仍不缴纳,经股东会决议可解除小朱的股东资格。
3、债权人小丽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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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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