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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后还可不可以追加

时间:2026.03.0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36人
律师解析:
1.申请强制执行后能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中,符合法定情形,申请人可提出追加申请。
比如个人独资企业无法偿债,可追加出资人;法人分支机构无法偿债,可追加法人。
2.申请追加要向执行法院交书面申请与证据
法院会审查,理由成立就裁定追加,不成立则驳回。
3.被追加人若对裁定不服,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的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后,小李需向小朱支付一笔款项。小朱申请强制执行,但发现小李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于是,小朱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企业出资人小李为被执行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小李认为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若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可申请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小朱的申请符合此法定情形。
2、小朱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对该申请进行审查。若经审查理由成立,法院将裁定追加小李为被执行人;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3、若小李对裁定不服,可依法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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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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