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离婚时,若一方不知有
夫妻债务,要先认定
债务性质。
2.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像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是
共同债务,即便一方不知情也需共担。
3.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以个人名义负的债,属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
4.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所需负的债,一般非共同债务,除非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
不知情方不担非共同债务。
5.对债务性质有争议,可
诉讼由法院认定,保障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离婚时,小朱提出小丽在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了一笔钱,要求小丽共同偿还。小丽称自己对此债务并不知情,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小朱则坚称该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无法
协商一致。
案情分析:1、认定该债务性质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若该债务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如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小丽不知,也需共同承担;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同样属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
2、若此债务是小丽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小朱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若双方对债务性质有争议,可通过诉讼由法院认定,以保障各自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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