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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到庭,担保人出庭应怎样解决

时间:2026.02.2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57人
律师解析:
1.借款人未到庭,案件适用缺席审判时,法院会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审理。
2.担保人要积极举证,证明担保责任范围,以及担保合同有无无效或可撤销情况,像欺诈胁迫等。
3.有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还款证据的,要及时提供。
4.若担保已过保证期间,可抗辩免除责任。
5.庭审中可表明承担责任后对借款人的追偿权,承担责任后可依法追偿。

案情回顾:

小胡向小丽借款,小朱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小丽因小胡未还款将其与小朱诉至法院。庭审时,小胡未到庭,小朱出庭。小丽要求小朱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小朱则认为担保责任范围需重新界定,且怀疑担保合同可能因受欺诈而无效,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此案适用缺席审判情况下,法院会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小朱作为担保人应积极举证,证明自身担保责任范围,若有证据表明担保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导致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及时向法院提供。
2、若小朱有证据证明小胡已部分或全部还款,也需及时提交。若小朱认为担保已过保证期间,可提出抗辩主张免除保证责任。同时,小朱可在庭审中表明自己承担责任后对小胡的追偿权。若法院判决小朱承担责任,小朱承担后可依法向小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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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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