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债务人通过转让
股权逃债,若其以明显低价转让且
受让人知情,
债权人可依
民法典请求法院撤销转让,
撤销权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债权人可
起诉债务人,
胜诉后若对方不履行,可通过
强制执行其其他财产或恢复转让股权执行。
3.债权人要及时收集相关
证据,如转让协议、价格不合理证明等。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李为逃避对小朱的
债务,将自己持有的
公司股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了小胡,小胡知晓小李转让股权是为逃避债务。小朱发现后,认为小李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与小李就
股权转让事宜产生争议,小朱决定维权。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规定,因小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影响了小朱债权实现,且受让人小胡知情,小朱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撤销权需在小朱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小李负担。
2、小朱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获得胜诉判决后,若小李仍不履行债务,小朱可通过
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小李的其他财产或恢复被转让股权的执行。同时,小朱应及时收集小李转让股权逃避债务的相关证据,如
股权转让协议、交易价格不合理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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