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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提起损害赔偿应符合哪些条件

时间:2026.02.27 标签: 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 阅读:865人
律师解析:
1.主体限定:
只有无过错的一方能提,且只能向有过错的配偶主张。
2.法定过错:
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情况。
3.离婚关联:
要因过错方行为导致离婚才能提,只主张赔偿不离婚,法院不受理。
4.存在损害:
包括物质与精神损害,如家暴致医疗费损失和精神痛苦。
5.因果关系:
损害要由过错方法定过错行为直接造成。
满足条件,无过错方可索赔。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与他人同居。小丽发现后痛苦不已,身体也因精神打击出现问题,花费了不少医疗费。小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小朱给予损害赔偿。小朱则认为小丽主张赔偿不合理

案情分析:

1、主体方面,小丽作为无过错方,向有过错的配偶小朱主张损害赔偿,符合主体特定要求。
2、小朱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法定过错情形。
3、小丽起诉离婚并同时主张损害赔偿,符合“因过错方行为导致离婚”这一条件,若不起诉离婚仅主张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4、小丽因小朱的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害(医疗费)和精神损害(精神痛苦)。
5、小丽的损害是由小朱与他人同居的法定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小丽在离婚时依法可提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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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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