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清算,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
破产费用像
诉讼、管理财产等费用,共益债务是为
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的。
2.接着清偿职工债权,包括
工资、补助、保险费和
补偿金等。
3.之后缴纳除职工部分外的
社保费用和所欠税款。
4.最后偿还普通
破产债权。
若财产不够同一顺序清偿,按比例分配,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经营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该
公司破产财产有限,在
清偿债务时各方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优先偿还自己作为职工的工资和补偿金;小李觉得应先支付因处理破产事务产生的
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小胡则主张先偿还外部的普通破产债权。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
破产清算债权清偿有明确顺序。首先应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像本案中处理破产事务产生的诉讼费用就属于破产费用,所以小李的部分主张合理。
2、其次是职工债权,小朱作为职工的工资、医疗补助、补偿金等应在这一顺序受偿。
3、然后是破产人欠缴的除
职工社保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小胡主张的普通破产债权应最后清偿。若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应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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