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方靠
欺诈、
胁迫签增资协议,还损国家利益,像借此扰乱国家经济秩序。
双方
恶意串通,为损他人利益签协议,比如坑其他股东或公司。
用合法形式藏非法目的,看似增资,实则转移资产躲债。
增资行为严重影响公共资源分配,损社会
公共利益。
违反特定行业强制规定签协议。
有这些情况,
当事人能向法院主张协议无效。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许签订增资协议后,小胡发现小许在签订协议时存在
欺诈行为,可能损害自身利益,同时怀疑该增资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遂向法院主张协议无效。
案情分析:1、若小胡能证明小许存在欺诈行为,符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法院可认定协议无效。
2、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该增资协议也会被认定无效。
3、若查明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同样会被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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