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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否要担负起还款责任

时间:2026.02.2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49人
律师解析:
证人是否担责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一般保证,主合同纠纷没经审判或仲裁,且没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法偿债前,保证人能拒绝担责。
若是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偿债,也能直接找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保证责任范围一般依合同定,像主债权及其利息等。
保证期间过了,债权人没主张权利,保证人就不担责了。
主合同双方串通骗保证人,或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可不担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胡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未明确保证方式。债务到期后,债权人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原来,小胡不清楚保证方式及自身责任范围,且怀疑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自己提供保证。

案情分析:

1、若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小胡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直接要求小胡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范围通常依保证合同约定,若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小胡主张权利,小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若存在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小胡提供保证,或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小胡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小胡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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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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