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里,仅本诉被告可发起反诉。
非因自身没参与原诉审理的第三人,要是有
证据表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有误,损害其权益,能在知道或应知道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文书的
法院起诉。
本诉被告觉得第三人诉求对己不利等,可依法反诉维护权益,原告等通常不行,反诉基于被告特定立场需求,用于对抗第三人诉求解决争议。
案情回顾:小丽与小何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小静作为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原诉审理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该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遂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小何认为小静的诉求对其不利,欲发起反诉。
案情分析:1、根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小静符合提
起诉讼的条件。
2、在该程序中,只有本诉的被告小何能发起反诉,本诉原告小丽、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通常不存在发起反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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