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一般不是
行纪合同关系。
挂靠时,挂靠人用被挂靠人名义经营。
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用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做贸易,委托人付报酬。
挂靠中挂靠人直接以被挂靠人名义行事,不符行纪特征。
挂靠可能违规,有法律风险,被挂靠人可能担责。
具体关系要依实际和
证据判断。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许存在一种合作关系,小胡以小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现双方对这种关系的性质产生争议,小胡说这是行纪
合同关系,自己以小许名义行事是符合规定的;小许则认为这是挂靠关系,小胡直接以自己名义行事不符合行纪合同特征。
案情分析:1、挂靠关系中,挂靠人通常直接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这与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特征不符。
2、具体
法律关系的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仅依据一方说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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