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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当股东是否需承担无限责任

时间:2026.02.17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485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夫妻当股东一般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或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夫妻股东通常也遵循这一规则。
不过,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股东需证明财产与公司独立,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提醒夫妻股东要规范经营,保障公司财产独立性。
如果在公司经营和股东责任方面遇到问题,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欠下了大量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和小丽承担无限责任偿还债务,理由是他们是夫妻股东。小朱和小丽则认为自己作为股东应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债权人还指出该公司实际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小朱和小丽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他们自己的财产。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朱和小丽作为夫妻股东,通常遵循此规则。
2、但如果该公司被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小朱和小丽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时,他们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无限责任。另外,若小朱和小丽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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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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