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夫妻离婚分割一方合伙开的公司财产,分另一方想成为和不想成为
合伙人两种情况处理,前者有不同条件下的
处理方式,后者可评估财产后由获得份额方给予补偿。
法律解析:
按照《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当
离婚时,若另一方想成为合伙人,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此时要按退伙结算或者接纳新合伙人,如此另一方才能取得合伙人地位。
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但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退还财产份额,就会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另一方同样可取得合伙人资格。
若另一方不想成为合伙人,则评估合伙财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由取得份额的一方按合伙财产价值和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如果在夫妻
离婚分割合伙公司财产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小朱与小胡合伙开了一家公司。现两人决定离婚,对于小朱在公司的
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小丽想成为
公司合伙人,小胡却不同意接纳,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还不同意退还财产份额;而小朱认为若小丽不成为合伙人,就应对合伙财产中夫妻共有份额评估后给予补偿。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由于小胡不同意小丽成为合伙人,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退还财产份额,应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小丽可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若小丽不想成为合伙人,则可对合伙财产中夫妻共有份额进行评估,由取得份额的小朱给予小丽相应补偿,补偿数额根据合伙财产价值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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