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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签署的电子签名有无效力

时间:2026.02.1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473人
律师解析:
结论:
非本人签署的电子签名是否有效需分情况判断,经授权代签或构成表见代理通常有效,未经授权且不构成表见代理则无效,在人身关系及特定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适用电子签名。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代理规定,经本人授权他人代签电子签名,签名有效,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若未获授权或追认,签名一般无效,但构成表见代理时可能有效,如代签人持有有代理权表象的文件。
同时,在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以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适用电子签名,非本人签署的电子签名无效。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判断较为复杂,若遇到电子签名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把握自身权益和义务。

案情回顾:

小朱委托小李代签一份电子合同,小李以小朱名义签署。后小朱反悔,称未授权小李,合同不应生效。而合同相对方小丽表示,小李当时持有小朱的授权委托书,自己有理由相信小李有代理权。同时,小静也遇到类似情况,小胡未经小静授权代签了一份涉及继承关系的电子文件,小静认为该签字无效。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与小丽的合同,若小李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小丽有理由相信小李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电子签名有效,合同对小朱有约束力;若授权委托书为假,且小朱未实际授权或事后未追认,签名无效。
2、在小静的情况中,因涉及继承关系,不适用电子签名,无论小胡是否有授权,非小静本人签署的电子签名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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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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