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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偷情使女方怀孕,男方是否要担责

时间:2026.02.12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奸辩护 阅读:1325人
律师解析:
结论:
男女自愿发生关系致女方怀孕,男方在民事上有抚养或分担费用责任;
若违背女方意愿构成强奸罪要担刑责;
偷情致女方名誉受损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解析:
在民事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女方生下孩子,男方作为生物学父亲,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需支付抚养费
若女方终止妊娠,按照公平原则,男方应分担合理费用。
而若男方行为违背女方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强奸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要是偷情行为使女方名誉受损,女方可依据民法典要求男方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大家在类似情况中遇到法律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能为大家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相识后,两人自愿发生了关系,之后小丽发现自己怀孕。小丽考虑后决定生下孩子,要求小朱承担抚养责任,支付抚养费。但小朱认为孩子还未出生,拒绝承担责任。另外,小胡和小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小胡偷情的事被传开,导致小静名誉受损,小静要求小胡承担赔偿责任,小胡也予以拒绝。

案情分析:

1、从民事角度看,对于小朱和小丽的情况,由于两人自愿发生关系致小丽怀孕且她选择生下孩子,小朱作为孩子生物学父亲,依据法律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应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所以小朱拒绝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2、对于小胡和小静的情况,小胡的偷情行为导致小静名誉受损,小静有权要求小胡承担侵权责任,小胡拒绝赔偿是不合理的。若男方行为违背女方意愿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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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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