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承租土地到期一般无补偿,按
租赁合同约定处理;
因
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应合理补偿;
到期收回有预期收益损失可协商,协商不成可
诉讼。
法律解析:
承租土地到期,若无合同约定补偿,通常没有法定补偿。
若合同约定到期补偿,则按约定执行。
当因公共利益等合法原因提前收回土地时,给予合理补偿是法定要求,补偿涵盖地上附着物、搬迁安置等费用,地上附着物按价值评估补偿,搬迁安置费依实际支出确定。
土地到期收回时,若承租人有因改良土地产生的预期收益损失等情况,可先与出租人协商补偿。
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补偿标准需依据具体事实和
证据确定。
在实际生活中,
土地租赁情况复杂多样,若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胡承租了一片土地开展农业种植。租赁期间,他对土地进行改良并增添不少地上附着物。租赁到期时,出租人要求收回土地,小胡认为自己有投入改良且有预期收益损失,应得到补偿,但租赁合同中
未约定到期补偿事宜。双方就到期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无果。此外,若土地因公共利益被提前收回,小胡也不确定能获得怎样的补偿。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承租土地到期若合同未约定补偿,通常无法定补偿,本案中合同未约定到期补偿,所以小胡依合同难以直接获得补偿。
2、若土地因公共利益等合法原因提前收回,出租人应给予合理补偿,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其价值评估,搬迁安置费依搬迁实际支出确定。
3、小胡因投入改良土地有合理预期收益损失,可与出租人协商补偿,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补偿标准需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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