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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追加股东是否得重新打官司

时间:2026.02.08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254人
律师解析:
1.执行中追加股东不一定要重新打官司
当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执行法院可依申请直接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2.若股东对追加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便进入类似重新打官司的诉讼程序
3.若股东未对追加裁定提异议,无需重新打官司,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让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申请执行小胡公司的债务时,发现小胡作为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小朱遂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小胡对该裁定不服,认为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决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小许在类似案件中,面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未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

1、执行过程中追加股东并非一定重新打官司。若符合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法定情形,执行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当股东对追加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就进入诉讼程序类似重新打官司;若股东对追加裁定未提起异议,则无需重新打官司,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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