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执行中追加股东不一定要重新
打官司。
当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
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
执行法院可依申请直接裁定追加其为
被执行人。
2.若股东对追加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便进入类似重新打官司的
诉讼程序。
3.若股东未对追加裁定提异议,无需重新打官司,可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让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
申请执行小胡公司的
债务时,发现小胡作为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小朱遂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小胡对该裁定不服,认为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决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小许在类似案件中,面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未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1、执行过程中追加股东并非一定重新打官司。若符合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法定情形,执行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当股东对追加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就进入诉讼程序类似重新打官司;若股东对追加裁定未提起异议,则无需重新打官司,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