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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损害他人名誉需给予怎样赔偿

时间:2026.02.05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053人
律师解析:
1.离婚后一方损害他人名誉,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防止名誉继续受损。
3.侵权方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综合过错程度、情节、后果和司法实践确定数额,以抚慰被侵权人、惩戒侵权行为,具体数额依个案由法院判定。

案情回顾:

小丽和小许离婚后,小许为泄愤,在朋友圈和多个社交群里编造并传播小丽生活作风不检点的虚假言论,导致小丽的名誉受损,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小丽要求小许停止侵权行为,小许却拒不配合,小丽遂将小许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小许在离婚后编造并传播虚假言论损害小丽名誉权,小丽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小许停止侵害,避免名誉进一步受损,小许拒不配合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小许需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小丽进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小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司法实践等因素,判定小许给予小丽精神损害赔偿,以抚慰小丽精神创伤并惩戒小许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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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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